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3-04 |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 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 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 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 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 国际民航组 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这些 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 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 时性管理规定.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 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 并将根 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 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
2 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 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 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 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 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 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 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 ,是一架 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 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也 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
3 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 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飞行控件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 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一个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 企业. (7)遥控站(也称控制站) ,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 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 , 是指无人机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 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 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 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 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大型无人机 必须安装此种系统. (11) 视距内运行 (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 , 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