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3-06 |
1 - 海开工字〔2016〕11 号 关于印发《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 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村党支部、村委会: 《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阳市委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海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 年3月25 日 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中国共产党 海阳市委-2-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 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进程, 规范棚户 区改造安置补偿工作, 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纳入
2016 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平 顶村、石人泊村、鲁古埠村、西大滩村、中房村
5 个村,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后,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储备用地.
第二章 补偿方式及标准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参照 《山东省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 第五条 货币补偿标准:拆除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 -
3 - 金额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由房 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以确认的补偿面积结 算补偿金额. 第六条 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其房屋补偿面积按下列 规定计算(安置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
(一)住宅房屋及院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证件载 明为住宅的,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 80%折算为有效安置 补偿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按本办 法第八条执行;
(三)无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其住宅房屋及院落由管委会 同村两委、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进行认定,以村为单位进行 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认定为住宅房屋及院落,再按 80%折算为 有效安置补偿面积. 虽经管委和村委同意由村集体或个人在集体 土地上建设的平房和二层楼房对外出售的但被认定为非宅基地 上建设的房屋,其建筑物给予建设成本价补偿;
(四)经村委同意在住宅院落上接建的二层以上(含二层, 层高达 2.2 米以上) 的房屋, 其建筑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评估补偿;
(五) 经规划部门及管委统一规划批准建设的二层带院楼房, 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土地使用面积的80%与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之 和作为补偿面积;
(六) 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包括就地新建安置和 -
4 - 异地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就地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设计、单户 面积、 楼层高度等由管委与被改造村委依据村民意愿通过一定方 式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原则上不小于
80 O/户) .异地 货币化安置房屋实行政府统一异地安置.超出 80%折算后的面积 少于四至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建设成本价缴纳 (异地货币化安置 住房面积与就地新建安置住房面积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拆除房 屋的四至面积) ;
超出四至以上面积的价值由被拆迁人按政府采 购价缴纳.双方结清差价后,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被拆迁人所 有. 第七条 第一套就地安置房一层小草房按楼层搭配免费赠 送,每户一个.车库按楼盘所处区位市场价格公开销售.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 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