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3-06

非 住宅及利用住宅搞经营造成的停产、 停业损失, 按照海政发 【2013】

16 号文给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 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海政发【2013】16 号文 执行.面积按拆除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有关搬迁奖励政策 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 按拆除正房间数补偿,

2500 元/间.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证载明面积 80%折算的, -

5 - 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建物不再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安置过程中,考虑村集体的利益,对拆迁后征 为国有储备用地的土地,按在该地块上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 10% 建成商业网点房及部分生产经营用房. 市国土部门按规划确定的 网点面积和位置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回购面积与成本价格 (即 建安成本加银行贷款利息、2%管理费与 3%利润确定) ,由政府在 建成后向开发商按成本价格收购,产权交由村集体所有,对外租 赁费作为村集体收入.配套公共用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建设面积 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属村集体拥有的, 按房产评估价给予货 币补偿,也可就地调换办公用房,双方按评估价值结清差价.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

1、 搬迁安置户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按照 0.4 元/平方米的标准 收取.超出部分由村集体予以解决.

2、高层、小高层住宅相对于多层住宅增加的功能性建筑面 积(包括电梯间、管道井等)不计入安置面积(即依照国家相关 规定办理房产证,但结算购房款或安置面积时该部分扣减) .

第三章 协议签订及拆除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工作由政府确定拆迁人和实施单位, 制 定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金 额以及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后, 由管委及各村委负责做好被拆迁 人工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将房屋及土地 -

6 - 所有权证书收回,交发证机构注销.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载 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及置换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 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 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 由实施单 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私自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原则: 鼓励异地购买商品房实行货币化 安置方式;

就地新建安置住房按需建设. 第十九条 房源确定: 政府购买安置住房, 坚持现房与期房, 集中与分散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按质论价,低价优 先,公开购买. 第二十条 购买安置房流程如下: -

7 -

(一)征求意见.管委及村委组织人员入户摸底调查.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拟购买安置住房屋源的区位、户型、建筑 面积、安置均价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向被拆迁人公示、征求意见. 拆迁安置方案公布后,管委、村(居)委会将同意购买安置 住房的被拆迁人名单报海阳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