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3-12 |
反对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19-01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永刚、刘丽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二)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