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3-13 |
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 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 能减排设施等;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 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 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 千家企业 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 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 能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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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 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 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 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 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 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 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 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 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 混合型等类型.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 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 、运行管理等 ?
6 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纳入能效信贷 的相关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 求: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 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 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 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 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 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 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在预定 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 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 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 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 件外,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 准线得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 ?
7 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 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 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 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 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 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 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 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 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 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 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 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