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3-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 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7〕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部令第

67 号)规定,养殖 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 码.

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 不统

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 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 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养殖场备案信息管理,是严格落实《畜牧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先备案后监管"原则,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是 对养殖场实行全覆盖监管和服务的前提,是新时期推进行业精准管理的重要基 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 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 〔2017〕

48 号) 的重要举措, 是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 评价考核制度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加大 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开展统一赋码 拟至

12 月底前,利用

1 个月时间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机构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工作. 养殖场赋码工作将在摸底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范围信 息采集工作.具体流程为: (1)县级畜牧部门从网上平台审核、更新、完善养 殖场基础信息. (2)打印基础信息表(附件 1) ,确认准确无误后签字、盖章、 存档. (3)通过网上平台批准同意备案. 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需由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采集、录入, 审核赋码流程与养殖场备案相同. 赋码结束后,县级畜牧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尽快将备案信息反馈养殖场和 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

(二)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各级畜牧部门要尽快实现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 化利用机构的基础信息实行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新增、变更、注销等申请, 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手机号码、畜禽养殖代码等方式,登陆农业部网上平台自 行注册、填报、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备案,市、省逐级上报.不具备上 网条件的养殖场或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交相关纸质 证明材料,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录入和备案. 畜禽养殖代码等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联网管理,为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 换和信息互通奠定基础.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避免重复报数, 切实提高数据真实性.

(三)统一备案规模标准 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

300 头或年 出栏

5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肉牛存栏

100 头或年出栏

50 头以上、 羊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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