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3-14 |
67 号)规定,养殖 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 码.
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 不统
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 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 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养殖场备案信息管理,是严格落实《畜牧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先备案后监管"原则,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是 对养殖场实行全覆盖监管和服务的前提,是新时期推进行业精准管理的重要基 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 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 〔2017〕
48 号) 的重要举措, 是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 评价考核制度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加大 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开展统一赋码 拟至
12 月底前,利用
1 个月时间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机构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工作. 养殖场赋码工作将在摸底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范围信 息采集工作.具体流程为: (1)县级畜牧部门从网上平台审核、更新、完善养 殖场基础信息. (2)打印基础信息表(附件 1) ,确认准确无误后签字、盖章、 存档. (3)通过网上平台批准同意备案. 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需由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采集、录入, 审核赋码流程与养殖场备案相同. 赋码结束后,县级畜牧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尽快将备案信息反馈养殖场和 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
(二)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各级畜牧部门要尽快实现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 化利用机构的基础信息实行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新增、变更、注销等申请, 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手机号码、畜禽养殖代码等方式,登陆农业部网上平台自 行注册、填报、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备案,市、省逐级上报.不具备上 网条件的养殖场或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交相关纸质 证明材料,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录入和备案. 畜禽养殖代码等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联网管理,为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 换和信息互通奠定基础.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避免重复报数, 切实提高数据真实性.
(三)统一备案规模标准 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
300 头或年 出栏
5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肉牛存栏
100 头或年出栏
50 头以上、 羊存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