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3-22 |
一、 能否介绍下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总体安排? 对投资者的保护, 按照交易发生 地原则.
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保 护. 此外,港股通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 事诉讼, 当参与港股通业务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 可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安排方面: 一是在监 管机构层面,两地证监会签署了《 沪港 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 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以加强双方 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 境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沪港通正常运 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 简称 香港证监会 ) 已订立监管合 作安排和程序, 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 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 确保两 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 处理;
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 成合作安排, 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 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二是交易 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 监管合作备 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 沪港交易 通监管合作安排》 的方式,明确沪港通 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三是考虑到目 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 定, 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 个案处理. 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 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跨境 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 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二、 沪港通如何进行跨境执法以 有效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 署了 《 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 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 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 管合作的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 沪 港通下,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 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 性和准确性, 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 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 索发现渠道. 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 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 将及时向对方通报. 包括可能或已经 违反对方法律法规、 可能或已经引发 系统性风险、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 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 对沪 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 适用交 易结算地法律. 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 适用的法律法规,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 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 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 两地 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 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 律依据;
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