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4-13

6 个月之内到校人事处交验博 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 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 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校 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三年,对进站后承担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 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校期间由导师单位负责管理,同时 导师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博士 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 ,协议期一般为三年(承担国家重 -

5 - 大、重点科技项目的除外) ,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 共同拟定,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重 点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各单位的考核标准.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工作小组应 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的有关 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2.博士后进站一年半内,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 定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研究工作情况及综合表现进行中期 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3.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 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 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 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 校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评审.若通过评审,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师的博士后,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进校工作报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凭-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 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 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 无故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 个月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1 个月的. 8.其它不适合做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条 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不同渠道来源的博士后 经费,学校将国家财政拨款、江苏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 助的经费合并为苏州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单独立帐,专款 专用.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统招博士后的薪酬待遇 (含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 学校可提取总额的 3%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组织全校 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按《苏州 -

7 - 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规定,向学 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管理费.学校按管理费的 20%比例将该经费划拨给流动站,用于支付合作导师指导费 和流动站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进站的统招博士后给予一定额度 的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从事自 然科学中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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