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4-15 |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 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且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单独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只可选择基本部 分保险责任;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 富德生命附加倍健康两全保险 ,则须同时选择基本部分和可选 部分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 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4页共34 页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释义五)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 义 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