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4-15 |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 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 第二十八条重大疾病的分组 分为
3 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 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 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