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4-15
锌业股份股票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恢复上市保荐书 10-1-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恢复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锌业股份股票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恢复上市保荐书 1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财证券 或 保荐机构 )具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规 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

受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锌业 、 锌业股份 、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委托,湘财证 券担任其申请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3年1月3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葫芦岛中院 或 法院 )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葫芦岛中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3年2月5日,葫芦岛中院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 葫芦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3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3]139号).因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 续三年亏损,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 定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8日起暂停上市. 2013年12月5日,葫芦岛中院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 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了《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应清偿的各种债务 的清偿工作.当日,葫芦岛中院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7号《民事裁 定书》.葫芦岛中院对管理人《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监督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 锌业股份股票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恢复上市保荐书 10-1-3 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

1、确认《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葫芦岛 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公司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会审字[2014]1953 号),以及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 财务报表更正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会审字[2014]2557号),公司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4,186,808,280.78元,净利润为4,145,485,074.91元,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142,445,485.6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95,262,216.4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9,386,106.95元,2013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830,579,959.47元,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849,522,117.31元,符合对应的恢复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 《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湘财证 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锌业股 份的破产重整情况、发展前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并根据贵所的要求出具锌业股份恢复上市保荐书. 锌业股份股票恢复上市申报材料 恢复上市保荐书 10-1-4 目录目录.4 释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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