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