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4-19 |
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3 . 3.5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6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
3 .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18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 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
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苯1.0 0.5 0.4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5 1.0 VOCs
80 40 3.6 2.4 4.2 厂界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DB37/ 2801.3―2017
3 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
3 ) 污染物项目 限值 苯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 等资料. 4.3.2 盛放含有 VOCs 物料的容器应采取密闭化措施. 4.3.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家具生产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 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
2 ,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 Z 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HJ/T
55 的要求. 5.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HJ/T
55 的要求. 5.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及采样频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执行. 5.1.5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