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4-20
1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食药监食罚〔2018〕25号 当事人:七星区鑫多食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西南村委欧家村 负责人姓名:赵跃军 联系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ND74J8U 邮编:541004 住址: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文华花园

9 栋3单元

302 室 违法事实: 2018年09月05日工作人员唐荣军、朱定喜到赵跃军经营 的七星区鑫多食品经营部进抽样检测,在所抽的食品阳朔啤 酒鱼(香酥鱼)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 果为不合格" .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于当 天在朝阳乡政府206室当面送达给当事人.我局于2018年10 月11日检查当事人经营的七星区鑫多食品经营部办有《食品 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阳朔啤酒鱼 (香酥鱼) . 现场检查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桂林市灵川县品味鲜食品有 限公司) 的 《营业执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 和生产厂家 (民 权县清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与进货票据,并做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2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相关证据:

1、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 询问笔录一份;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书一份;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 件一份;

7、 桂林市灵川县品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 民权县清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食品生 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 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

10、 出厂检验报告一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3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做到了进货 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 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七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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