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4-26 |
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 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 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 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继续按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 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 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