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4-26 |
07.20(107)华产企第
193 号函备查
第一章 承保围
一、机具综合损失险 本保险单所载之保险标的物在本保险单所载处所,於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 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本保险单载明除外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二、第三人意外责任险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所载处所,於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标的物之所有、使用、维护及保管, 发生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或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 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除本保险单载明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控诉或受有赔偿请求时,为抗辩或进行和解所需之诉讼费用 及必要开支,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允诺者,本公司另行给付之.
三、本保险单第一条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为该标的物之重置价格. 所谓重置价格系指重新置换与该标的物同一厂牌、型式、规格、性能、或相类似机具之新品 价格.该项价格应包括购置新品之出厂价格、运费、关税、安装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
四、本保险单所载自负额系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险单承保围内之毁损或灭失或赔 偿责任,被保险人须先行负担之金额,本公司仅对超过自负额部份负赔偿责任. 地震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发生一次以上时,视同一次事故.
第二章 不保事项
五、本保险单第一条及第二条之承保围均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或赔偿责任:
(一)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或强力霸占等.
(二) 罢工、暴动、民众骚扰.
(三) 政治团体或民众团体之唆使或与之有关人员所为之破坏或恶意行为.
(四) 政府或治安当局命令所为之扣押、没收、徵用、充公或破坏.
(五) 核子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 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六、本保险单第一条之承保围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保险标的物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 润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却剂等直接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二) 可替换之零件或配件如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 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 按期更换之接头或衬垫等之毁损或灭失,但与本体同时所受之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三) 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之毁损或灭失.
(四) 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气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五)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将被保险标的置於临海地区,任由海 潮侵蚀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六) 除经特别约定载明於本保险单者外,保险标的物於运输中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
(七) 保险标的物之磨损、腐蚀、氧化、锈垢、锅垢、变质及其他耗损.
(八) 保险标的物从事任何试验或与保险单所载工作项目无关之使用时发生之毁损或灭 失.
(九) 除经特别约定载明於本保险单者外,保险标的物使用於地面之下,或载浮於水上时 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
(十) 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险标的物之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 毁损或灭失. (十一) 保险标的物制造或供应厂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之毁损或灭失. (十二) 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十三) 清点或盘存时或例行检修时发现之损失. (十四) 任何附带损失,包括贬值、不能使用、违约金、罚锾、延旯ぁ⒊废显肌⒒ 不履行合约等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