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4-26 |
七、本保险单第二条之承保围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被保险人、或与保险标的物所从事之工作有关厂商,或上述人员之代理人或受雇人 之体伤、死亡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或与保险标的物所从事之工作有关厂商,或上述人员之代理人、受雇人 或家属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之赔偿责任.
(三) 因损害管线、管路、线路或其有关设备所致之任何附带损失.
(四)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允诺或要约所增加之赔偿责任.
(五) 保险标的物因其本身及其装载物之重量或震动所致桥梁、道路或计量台之毁损或灭 失.
(六) 除经特别约定载明於本保险单者外,因下列原因损害第三人土地、建筑物、设施或 其他财物所致之赔偿责任: 1.土地下陷、隆起、移动、震动或土砂崩坍陷落. 2.地层软弱或土砂流动. 3.地下水增加或减少. 4.基础挡土或支撑设施之薄弱或移动.
第三章 理赔事项
八、遇有任何意外事故,可能导致本保险单承保围内之赔偿请求时,被保险人应按下列规 定办理:
(一) 获知后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书面将损失情形通知本公司,并於七日内以书面将详细 情形通知本公司.
(二) 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至最低程度.
(三) 保留受损及可能受损之保险标的物,随时接受本公司指派人员之勘查.
(四) 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
(五) 窃盗所致之损失,立即通知治安机关.
(六)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认、要约、允诺或给付赔偿,或抛弃对第三人之 追偿权.
(七) 於被控诉或被请求赔偿而收受法院公文、传票、诉状或赔偿请求书等文件时,立即 通知本公司.
九、遇有本保险单第一条之任何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得选择以现金给付、修理或置换等方 式,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本公司之赔偿金额依下列为准,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险标的物之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其保 险金额为限:
(一) 可修复者:以修复保险标的物至毁损瞬间前之状况实际所需费用为限,并应扣减残 余物之价格.所谓修复保险标的物至毁损瞬间前之状况,系指在合理及可能围内 与该标的物原状相似或类似而言,并非与原状丝毫无异.倘必须置换之材料、零件 或配件,市面无法购得时,得以其他厂牌代替之.
(二) 不能修复者或前款之修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在毁损瞬间前之实际价值者,以该实 际价值为限,并应扣减残余物之价格.所谓实际价值系按重置价格扣减折旧后之金 额. 被保险人不得放弃任何保险标的物而以全损请求赔偿. 任何修改或变更所增加之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临时修复倘为正式修复之一部份者,在不增加正式修复费用之情况下,其所需费用本公司亦 负赔偿之责. 任何额外费用如空运费、加急运费、赶工费、加班费等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但经特别约定, 载明於本保险单者不在此限. 受损标的物未经修复完妥,迳行使用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十、本保险单所载「每一个人体伤或死亡」之保险金额系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对每 一个人体伤或死亡所负之最高赔偿金额而言,如在同一意外事故内,体伤或死亡不止一人时, 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单所载「每一事故体伤或死亡」之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单所 载「每一事故财物损害」之保险金额系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对所有受损财物之最 高赔偿金额而言. 本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最高责任」之保险金额,系指在本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赔款不止 一次时,本公司对第三人意外责任险之累积最高赔偿金额而言.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