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4-30

(四)收取标准 1.对 一户一宅 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 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 1-100 O部分按每年

5 元/O计费;

(2)超出面积 101-200 O部分按每年

10 元/O计费;

(3)超出面积 201-300 O部分按每年

15 元/O计费;

(4)超出面积 301-400 O部分按每年

20 元/O计费,每增 加100 O标准提高

5 元/O计费,以此类推. (对大于

600 O以上 ―

5 ― 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组织强制收回. ) 2.对 一户多宅 ,农户可自愿选择一宅,扣除起征面积的 部分,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核算收取;

其余多出的宅基地整宗 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 赠予以及其他方式占有 和使用宅基地的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 按 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4.对 一户多宅 的多出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 地,鼓励有偿退出.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保户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 代表会议集体决议,给予减免.

(五)收取方式 每年的 1―5 月份为集中交纳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负责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通过民主决议,对主动交纳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 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 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 具统一的财政票据.

(六)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 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 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应带头 ―

6 ― 交纳;

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 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可以纳入征信体系 不诚信名单.

(七)使用范围 按照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 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 出补偿、务工补助等,也可用于对在法定面积标准内节约使用土 地的农户奖励.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两 次.

(八)确权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 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 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 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 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 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 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及单方申请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 员;

对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的也可进行流转.

(三)流转条件 ―

7 ―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 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产权明晰无争议,且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3.宅基地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 1.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分户建房条件.

(四)自愿流转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参 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申请. 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申请. 2.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 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公 示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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