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4-30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 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 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 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 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 -

5 - 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 或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 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市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要规范程序,及时 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 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编列年度 预算.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年度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财务 部审核后,提请市总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直属事业单位购置 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报财务部备案.购置列为集中采购范围的固 定资产,须按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宜昌市总工会机关 集中采购办法》执行.单件

5000 元(含5000 元)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不含

1 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资产副主席审批;

单件

5000 元(不含

5000 元)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含1万元) 以上的,提请市总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严禁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使用项目经费购置非项目相关固定 -

6 - 资产.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申请由市总工会出资购置设备或 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由资产监管部审核,提 请市总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自有资金购置设备或基本建设 的,由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管部备案,涉及资金 在2万元以上的,须提请市总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 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 门组织验收.属技术设备或集中采购的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 门或采购小组验收,并建立相关档案.经验收合格,由固定资 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 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和财务报销 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奖 励或使用其他资金购置增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购置)部门 或单位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盘亏、调出或变卖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机关使用部门或直 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或资产监管部初审、提出意见, 经市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市总工会领导办公会 研究决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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