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5-01
附件

4 编号:CEL 002―2016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 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 长度为

109 mm, 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W);

(6)输入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 录的产品).

2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 法应当依据 GB 1202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3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依据 GB/T

772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 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应当依据 GB 12021.3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应当不超出相 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12021.3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空调器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 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 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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