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5-01
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 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 (农市发[2005]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 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 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 为适应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 健全和完善部级 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对

1991 年制定的《农 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1991 年制定的《农 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审查认可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 2: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二OO 五年十二月九日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件规定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 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 与环境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遵 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手段完备,检测数据准确 可靠,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 有法人证书或法人单位授 权证明,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 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 受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主任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

技术负责人应由机构 负责人之一兼任;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由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熟悉 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任免与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 建议,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 (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 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能满足质量体系运转 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 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比例不低于 30%.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 定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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