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5-01 |
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
1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程序;
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
17、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
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
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 ;
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 ;
21、抱怨处理程序;
22、外部支撑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
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
24、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 ;
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
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 ;
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
31、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
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
34、收费管理制度;
35、文书管理制度;
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三) 作业指导书 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 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应有专人负责对技 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第十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 核, 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 关系的内审员承担. 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 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委托方. 第十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主任应每年至少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 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除定期审核外, 机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 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有抱怨处理程序,并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 他方面的抱怨,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用仪器设备数量、 性能满足所开展检 测工作的要求,仪器配备率应在 98%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 100%,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 行专人管理.
1、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2、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3、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制定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
4、有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5、使用频次较高的、稳定性较差的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 器应进行运行检查.
6、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
7、仪器设备应独立建档,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 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验收、调试记录,启用日期、接收日期、维护 计划、使用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有其操作部分的中文翻译) 、放置地点、历次 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规程,运行检查、使用、维护、损坏、故障、改装或修 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含标准样品、 标准溶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