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5-01

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5 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配备具有资格的内审员,不少于

3 人.每个部门应 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 序和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

2 人持有上岗 证.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 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筹建单位在申请审查认可前,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 告需随同申请一并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 ,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 证.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失效时,工作证相应作废.机构人员若有调动、调整,必 须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 (局) ,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证. 第十二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有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 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 第十三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其内容应完 整、齐全、准确.

第三章 质量体系 第十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并保持体系 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具有 质量手册 、 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 作 业指导书 等质量体系文件.

(一) 质量手册 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 质量体系、 仪器设备、 检测工作、 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 还应包括:

1、承建单位概况;

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6、组织结构图;

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 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 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参数、管理人员、操 作人员等) .

10、部级质检机构业务范围、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

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

12、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3、检测工作流程图;

14、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人员 等;

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

16、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二) 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应包括: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

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

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 修理、降级和报废) ;

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理程序;

9、检验工作程序;

10、复验与判定程序;

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

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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