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5-02 |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 ( 以下简称 违法失信 当事人 ),包括: (
1 ) 上市公司;
(
2 ) 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人员;
(
4 )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 ( 含一致行动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照 《 证券法》、 《 公司法》、 《 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 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 公开违法失信 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在作出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 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 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 根据执法 工作的需要,各单位也可以向证监会书面查询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的 违法失信信, 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 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 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各单位实施惩戒后,定期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二 )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墓本信息 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中国证监 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等监管执法工作中根据监管工作 需要书面查询各单位对特定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 及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检查 以及行政处罚、市 场禁入的情节认定等工作中,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实施失信 惩戒或者重点监管, 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 位,并汇总后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 ( 一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 二 )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 三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 四) 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 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 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 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 六) 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 依据或者参考. (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 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 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