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5-02 |
对违 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 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 F ll 、R Q F ll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H) 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 九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 十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 十一 )加强 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 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 十二 ) 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 国有资本控股或 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 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 以参考. ( 十三 )通过 信用 中国 网站和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布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布. ( 十四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 十五 )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 十六 ) 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 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 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根据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证券 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自 处罚执行完毕或者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为3 年,自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在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 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部 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 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 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 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 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本备 忘录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 理.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交易所、 协会等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作为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一并向 各单位通报,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 息的 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