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5-04
1 证券代码:

000848 证券简称: 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 2019-026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于2018 年8月10 日披露 了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汕头露露公司 ) 诉公司等被 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重大 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 .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原告汕头露露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是2018 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金平区法院 )立案受理,2018 年12 月21 日进行证据交换,2018 年12 月27 日以及

2019 年4月19 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公司于

2019 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 民初1655 号],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 为2001 年12 月27 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

2002 年3月28 日的《补充备 忘录》有效.

(二)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 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许可原告使用

570573 号、第570574 号、第7518767 号和第

6477542 号注册商 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三) 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 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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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800 元,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 元,原告 负担

8700 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付还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 公司

1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

2018 年2月8日就汕头露露公司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本 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京73 民初

175 号) ,该案正式依法受理.[具 体详见

2018 年2月13 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01)]. 公司在该次诉讼中提出如下请求:

1、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 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立即停止销 售上述侵权产品;

2、 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9,900,833.16 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48,265.8 元,共计90,549,098.96 元;

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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