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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REACH 附件 XVII 最新一次更新:2019.
6.13 本文是对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的中文翻译,文中若存在歧义的部分,请参阅英文版本.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1. 多氯三联苯(PCTs)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 50mg/kg( 质量分数计 0.005%). 2. 氯乙烯 CAS 号75-01-4 EC 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3. 根据第 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 (EC)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南京瑞旭 ― 值得您信赖的环境法规咨询及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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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No 1272/2008 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 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 2.1~2.4,2.6,2.7,2.8 A 型和 B 型,2.9,2.10,2.12,2.13 第1类和第
2 类,2.14 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 2.15A 型~F 型(b) 危险分类 3.1~3.6,3.7 对性功能和生 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 除 麻醉外的效果,3.9 和3.10 (c) 危险分类 4.1 (d) 危险分类 5.1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下列材料若含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 市场: ―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 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 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 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 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
2010 年12 月1日起,标记 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 (b)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打火机液体, 于2010 年12 月1日起, 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 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
(c)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 于2010 年12 月1南京瑞旭 ― 值得您信赖的环境法规咨询及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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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
2014 年6月1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
69 条条 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 灯燃料. 7. 第一次将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
2011 年12 月1日以及其后每年, 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 以替代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 号126-72-7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