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5-07

1 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5. 苯CAS 号71-43-2 EC 号200-753-7 1. 不得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即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高于

5 mg/kg (0.0005%). 2. 不符合第

1 条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 0.1%. 4. 第3条中的内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南京瑞旭 ― 值得您信赖的环境法规咨询及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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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 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若其苯浓度小于 0.1%(v/v) .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 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 号12172-73-5 (d) 直闪石 CAS 号77536-67-5 (e) 阳起石 CAS 号77536-66-4 (f) 透闪石 CAS 号77536-68-6 (g) 温石棉 CAS 号12001-29-5 CAS 号132207-32-0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然而, 如果成员国已经根据当时版本的法规内容对

2016 年7月13 日已经投放使用的电解设 备中的含温石棉的隔膜进行了豁免, 那么第一小段的内容在

2025 年7月1日前不适用于这 些设备中隔膜的使用以及仅仅用于维护保养这类隔膜的温石棉, 前提是这些应用是符合指令 2010/75/EU 中允许使用条款的. 所有受益于此条豁免的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向相关的电解设备所在地的成员 国发送一份报告,表明根据豁免在隔膜中使用的温石棉的量.成员国应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 欧洲委员会.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石棉,并将监测结果 包含在上述报告中. 2.

2005 年1月1日前,允许第

1 条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 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 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

2005 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 南京瑞旭 ― 值得您信赖的环境法规咨询及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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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011 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 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 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 附件

7 规定的标记. 7. 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 号545-55-1 EC 号208-892-5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 号59536-65-1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9. (a) 肥皂树粉 (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 号68990-67-0 EC 号273-620-4 (b) Hellebores viridis 和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 号92-87-5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 中. 2. 不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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