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5-09 |
符合规定的, 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建设和通行便利. 第十八条 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与通信设施需要交叉穿越或者 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 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协 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解决.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预留通信设施的建设空间、 建设位置、用电容量及其配套资源;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省通信管理部门派驻当 地地级以上市的工作机构,并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 用的需要: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 场所;
( 二)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 场所;
(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下 综合管廊 ( 沟) ,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 示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
( 四)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筑;
( 五)其他应当配套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信设施 ―
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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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3 2期 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将建 ( 构)筑物内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配 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管道、线缆、杆路 等通信设施,以及电源、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通信设施配建条件,纳入建设项目 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 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通信设施及其配建条 件的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或者移 动网络流量大、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场所产权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室内分布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室内 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 使用的要求,实现多网合一,避免相互干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征 收、征用土地工作. 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管道、光(电)缆、机房 ( 含简易机房)等通信设施 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的,有关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使用相关土地、建(构)筑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 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 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 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 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经营海底电缆系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公平、合 理的条件接入其海底电缆系统及登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 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有关通信配套设施 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