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5-15

军事目标的定义;

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

比例原则;

军事进攻和敌对行为中采取预防措施的责任.这些规则 都是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不管所涉及到的武装冲突属于哪一类 型. 当然,既然我们要结合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来研究前南国际刑 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所做的裁决,我们自然也要研究一 下 执行 的问题,以此来证明国际人道法如何从人们长期来所说的 软法 或 道德法 转变为 硬法 或 带牙齿的法 .

84 CH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的管理 (演讲摘要) 劳尔・庞阿朗安1 菲律宾大学法律系教授、主任 国际人道法为如何进行武装冲突规定了法律和非政治性标 准.国际人道法产生以前,人们只是以政治或军事标准来判断武 装冲突,并经常就诉诸战争权和武装冲突的起因问题进行纯属意 识形态方面的讨论.有了国际人道法,就有了以法律为标准的可 能,并可以将讨论限定在战时法,或者说是武装冲突的行为方 面.国际人道法的标准不是要判定哪一方更有理由,而是在战争 不可避免的时候,确保双方都要将战争的人员伤亡降到最低,并 尊重人的尊严.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发生武装冲突时应遵循的中立的国际标准. 没有人道法,武装冲突只能通过冲突方之间达成的双边承诺 予以规制. 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中立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战斗员,强调了所 有战斗员的责任:即使是以获得军事利益为目的,也应限制人员 损失并尊重人的尊严. 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国际标准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双方,并使国 际机构可以对双方遵守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际人道法使武装冲突各方能够寻求中立的国际机构的帮 助,以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标准.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可允许的 使用标准,并明确了从纯粹的内部骚乱到国内武装冲突直至国际 性武装冲突的不同程度的敌对行动.

1 罗尔?旁哥拉甘,菲律宾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法理学博士.主要讲授宪 法、国际公法、契约与合同、劳动法、公务员、人权与国际人道法、法学等课 程.曾任纽约人权律师委员会哈佛-佛加森人权问题研究员、最高法院法制教 育和律师事务委员会成员、亚洲恢复正义中心信托理事会主席、新加坡国立大 学亚洲法学院理事会成员、美国律师协会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法律资源中 心(ILRC)咨询委员会成员.《亚洲国际法年鉴》、《澳大利亚亚洲法律期 刊》编辑和顾问委员会成员.

85 CH 国际人道法承认国家主权原则,并因此对国际与非国际性武 装冲突进行了区分.这种区分反映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 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并且分别在《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中规定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待遇的 最低标准. 国际人道法对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被认 为不属于武装冲突的纯粹的 内部骚乱与紧张局势 做了进一步区 分.后者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但仍要服从人权法规和国内的宪 法权利与程序的规制.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可适用于冲突双方的规则.尽管有人认为 联合国人权公约只约束国家,而不适用于武装起义者,因此他们 可就以违反这些公约而不受惩罚,但是,国际人道法规则可完全 适用于政府武装和武装起义者双方.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一些甚至可由国家当局予以适用的标准, 以确保人的尊严.可授权这些国家委员会调查政府武装和武装起 义者双方的遵守情况. 国际人道法使武装冲突后的司法机制能得以运转,并提醒 冲突双方,即使在敌对行为停止后,施暴者也要承担个人刑事责 任.最近的事例表明,施暴者会因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而面临刑 事指控. 这些刑事审判可由国际或国内法庭执行.的确,依照普遍管 辖权原则,如果一国的法律规定了普遍管辖权,那么那些犯有战 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的人就可以在任何一国的国内法院 接受审判. 最后,既然刑事责任是针对个人并由个人承担的,它就要落 实在个人身上.而且,即使是属于胜利一方的个人也不例外.所 有军官或战斗员只要被证实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无论他们属于 武装冲突的胜利方抑或失败方,均应承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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