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5-15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通过培养单 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 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大学 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等原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 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 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 交入学申请,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 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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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在入校后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 资格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申 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 总后报送学校.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未请假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重修该门 课程.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 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其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