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5-15 |
3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研究生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 诚信的,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且导师、培养单位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 其专长,经学校认可,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位类型、类别以及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
(三)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定向就业、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 才骨干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 须经转出转入两位导师同意,且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 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 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 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本校有培养能力,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习年限为 3-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2-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 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因私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以休 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学 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学年. 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 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 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复 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