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5-17 |
3 月15 日前, 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
3 月1日至当 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 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90 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 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资金 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 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 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 信息公开公示, 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 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 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 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 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 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 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 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 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 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 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
1 月31 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 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 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 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 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 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 员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