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5-21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 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 产批文、 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 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 ―

6 ― 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 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 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 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 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报省科技厅.

(三)公示与入库.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在 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jstd.gov.cn)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 议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 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 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 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 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 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 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

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

7 ―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省培育资金采用 因素法 进行分配.分配因素 有:1.各设区市上年度入库企业数;

2.上年度入库企业中销售收 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

3.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数;

4.入库企业中被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 并于上年度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 科技创 新板 挂牌的企业数;

5.地方培育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 政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 与省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入库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 (省级及各市、 县资 金分列),在当地科技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方案, 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省、市、县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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