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6-07 |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
图表和台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 配备回采率管理 人员,负责本单位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 选择合 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矿井开采煤层群时, 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 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 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 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 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 皮作假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 新水平和新采区, 应当优先集中 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 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 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煤柱 不得随意扩大.
5 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薄煤层优先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 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
3 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 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 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 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装备提 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
6 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 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 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 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 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