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6-07 |
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 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采区回 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达标的, 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违反开采顺序的;
(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
(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7 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 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生产矿井煤 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