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6-08 |
2019 年1月25 日;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 胡晓武、胡建于
2017 年1月20 日起,自愿在合同下为债务人华坤股 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 10,000,000.00 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17 年度公司向新疆嘉盛源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临时性借入资金 10,401,800.00 元,向胡晓武临时性借入 资金 9,755,486.00 元,向胡建临时性借入资金 190,000.00 元,向新 疆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性借入资金 369,000.00 元, 向乌鲁 木齐红蜻蜓商贸有限公司临时性借入资金 5,000.00 元.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银行续贷以及公司正常 经营运转,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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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此次关联交易,主要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担保以及归还公司的 银行贷款, 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 稳定了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周转.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产生,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哈密华坤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哈密华坤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