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6-10

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 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磷肥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6 传真:021-5280136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 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 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磷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版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3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化肥, 产品名称 栏填写磷肥, 产品单元 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 种、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

1 填写),如 优等品 或 一等品 或 合格品 或 合格品Ⅰ 或 合格品Ⅱ ;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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