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6-10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磷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版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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