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6-11

1600 小时. 为了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指派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大致如下:

(一)改制设立阶段 本所接受委托后,参与了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和跟进原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设计和程序办理,起草发起人协议、创立大 会决议、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协助发行人设立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出具《关于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广东新 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辅导阶段 在此期间,本所协助发行人聘请的辅导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工作,指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等内容作专题讲课. 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导和要求发行 人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制度、关注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备 忘录的形式提请发行人切实改进.协助发行人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发行 人历次股东大会及中介机构协调会, 就发行人独立性等事项反复讨论. 在此期间, 本所律师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发行人、辅导券商等其它中介机 构保持着经常性的沟通.

(三)申报材料阶段 在此期间,本所指派多名律师参与该项目,实地调查发行人股份制改造运 作的情况,配合其它中介机构解决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并充分交换意见.最后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 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4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 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四、 释义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上下文另有所指或另有约定,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下列各 项用语分别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一) 发行人 、 股份公司 :指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2 年12 月6日更名为广东德美精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德美实业 :指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

(三) 顺德精化 指顺德市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注销) ;

(四) 恒之宏 :指佛山市顺德区恒之宏投资有限公司;

(五) 昌连荣 :指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

(六) 瑞奇 :指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

(七) 青岛德美 :指青岛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八) 上海德美 :指上海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九) 石家庄德美 :指石家庄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十) 无锡惠山德美 :指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十一) 无锡技术德美 :指无锡市德美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 望城德美 :指望城县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十三) 德美投资 :指佛山市顺德区德美投资有限公司;

(十四) 德美瓦克 :指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 (十五) 粤港化工 : 指顺德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名顺德市德美粤港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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