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6-11 |
8、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9、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 存.
10、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 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1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特莱德本次挂牌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3-5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百特莱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百特莱德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莱德物料及百特莱德的设立
13
五、百特莱德的独立性
15
六、百特莱德的发起人或股东
16
七、百特莱德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八、百特莱德的业务
33
九、百特莱德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5
十、百特莱德的主要财产
41 十
一、百特莱德的重大债权债务
46 十
二、百特莱德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 十
三、百特莱德的公司章程
47 十
四、百特莱德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47 十
五、百特莱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8 十
六、百特莱德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51 十
七、百特莱德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 十
八、百特莱德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十
九、主办券商
52 二
十、结论意见
52 1-3-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序号 简称 名称 1. 百特莱德 指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莱德物料 指 北京百特莱德物料输送技术有限公司,即百特莱德的前 身3. 鞍山宝睿 指 鞍山宝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 主要股东 指 持有百特莱德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本次挂牌 指 百特莱德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密云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9. 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 10.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11.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百特莱德关于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1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编号为京天股字(2014)第117 号的《法律 意见书》 15.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14]005439 号的 《审计报告》 16.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9.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3-7 序号 简称 名称 21.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22.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3. 报告期 指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