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6-11 |
(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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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京天股字(2014)第117-1 号致: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 百特莱德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百特莱德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为百特莱德本次挂牌出具本补充意见书. 本所已为本次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14)第117 号《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 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具了 《关于北京百特莱德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下称 反馈意见 ) .本所律师 现就反馈意见要求百特莱德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意见书. 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法律意见,本补充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律 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意见 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仅供百特莱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百特莱德可以将本补充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股转公司.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据申报材料,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票据余额有所增 加;
公司
2014 年3月末、2013 年末、2012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1,602 万元、596 万元、1,016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票据增加较多的原因;
(2)公司票据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虚构票据行为、无真实交易 背景的票据;
公司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设计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
(3)出票、背 书等流转的合法合规性;
(4)公司是否对存在大额应收票据客户的资信事先予 以调查,已背书未到期、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是否存在偿付风险及风险防范措 施;
(5)结合有关事项说明并披露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业务风险控制等内 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执行,请公司对大额应收票据做重大事项提示.请 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