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6-15 |
2015 年8月,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服饰 有限公司共拖欠被害人顾某等21人工 资合计人民币346170元. 相关判决: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 院(2016) 苏0612刑初256号于2016年 5月18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
一、 二款, 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 决如下:
一、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服饰有限 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责令被告单位南通某某服饰 有限公司退出涉案工人的劳动报酬人 民币
346170 元, 分别发还被害人顾某 (人民币14500 元), 吴某(人民币40000 元) , 范某 (人民币
13000 元) , 鲍某(人民币
59500 元) , 赵某 (人民币
55000 元) , 时某 (人民币
27750 元) , 曾某(人民币
4000 元), 杨某(人民币
18000 元) , 肖某 (人民币
7200 元) , 谢某(人民币
8600 元) , 蒋某乙 (人民币
12000 元) , 王某乙 (人民币
15000 元) , 王某甲 (人民币2700元) , 顾某 (人民币 3000元) , 阳某、 郭某 (二人共计人民币 1000元) , 高某、 葛某 (二人共计人民币
4060 元) , 蒋某丁 (人民币
12500 元) , 吕某、 石某 (二人共计人民币39360元) 相关评析: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服 饰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其行为 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 蒋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南通某某服饰有 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 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 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 不支付, 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 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甲均应予 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南通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欠薪案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 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13 年7月、8 月份,被告单 位菏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位于南通市 通州区川姜镇某区**纺织有限公司的厂房,主 要从事床上用品的销售,并网聘了赵某、施某 等十多名员工从事电子商务、客服、仓管等方 面工作.2014 年4月至
6 月期间,该公司因经 营不善出现拖欠工资情况,被告人周某答应员 工回山东菏泽老家办理贷款后把工资结清.
2014 年6月底,被告人周某回到山东后,便与 工人失去联系,赵某等十三名欠薪员工于2014 年7月7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投诉.经该局调查核实,被告单位菏泽** 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4月至
6 月期间,共 拖欠赵某、施某、余某等十三名员工工资共计 人民币
109500 元,并于同年
8 月4日向被告单 位菏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 《劳动保障监 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期间,该局联系上了被 告人周某,其口头答应结清拖欠的工资,但并 未履行,且为隐匿行踪,防止被查,更换了联 系方式和住所.
2014 年9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周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移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2015 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被上网追逃.2017 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 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7日被告 人周某支付了所欠员工工资人民币109500元. 相关判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 苏0612 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