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6-15 |
453 号于
2017 年7月26 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二条第
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一、三款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菏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 相关评析:被告单位菏泽**纺织科技有限 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已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 位菏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2: 菏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