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6-15 |
3 河南省再生铅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再生铅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 我省再生铅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再生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 出如下审查审批要求.
一、总体要求:再生铅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公告
2016 年第
60 号)、《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 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6 年第
82 号)、《废电 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部公告
2016 年第
82 号) 、 《再 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保部 公告
2009 年第
71 号)、《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
2015 年第
36 号) 及 《再生铜、 铝、 铅、 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要求适用于我省再生铅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再生铅项目是指以废铅蓄电池 (不低于 80%)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 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的项目.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 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 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通过强化项目污 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上一年度未完成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的区域,应首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应建设在 包含有色冶炼产业定位,且集中供气、集中供水、污水集中 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项目建设应 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支持园区外现有企业搬迁入 园.支持现有铅冶炼企业进行再生铅冶炼改造.禁止在农产 品主产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 禁止开发区内新建 (改、 扩建) 再生铅项目. 再生铅项目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重金属排 放指标进行区域替代.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扩建 再生铅项目的,该区域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 并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防止盲目建设.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 措施.搬迁项目应根据《环保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 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 号)和《环保部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等有关规定, 提出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的要求.
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参照《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公告
2016 年第
60 号)及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合 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 感点.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 目标的,应首先妥善解决,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 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的要求.
六、工艺装备要求:预处理过程,再生铅项目拆解设备 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置,并实现微负 压生产. 废铅蓄电池处置地点必须是封闭式的, 并做到防渗、 防溢流,远离水源和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