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6-22 |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35 楼 邮编
200120 电话(8621)68866151 传真(8621)58871151 二一六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指 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2001 年8月2日,常州电站辅机总厂(常州市第二 电机厂)改制为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2001 年9月6日,更名为 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原常州市第二电机厂) 电站辅机总厂 指 常州电站辅机总厂(常州市第二电机厂).
1993 年11 月12 日,常州市第二电机厂与常州电站 设备辅机厂合并成立常州电站辅机总厂. 第二电机厂 指 常州市第二电机厂 发起人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双灵合伙 指 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交所 指 常州产权交易所 常辅阀门 指 常州常辅阀门成套有限公司 双灵阀门 指 常州双灵阀门控制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 指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重大合同 指 公司正在履行的数额较大、期限较长、对公司影响 较大的合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5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本次挂牌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审计报告》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苏亚锡审[2016]133 号《审计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所 指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券商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8 月 法律意见书 一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股东持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份公司 )与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挂牌转让 )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的挂牌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下称 《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