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6-25 |
(一) 二一八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冬驭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序号简称 指 全称(涵义)
1 本次申请挂牌 指 本次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 冬驭新材、公司 指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冬驭有限 指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东莞市冬驭碳素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
4 青谷投资 指 深圳市青谷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冬驭新材股东
5 原氏源辉 指 原氏源辉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冬驭新材 股东
6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8 东莞市工商局 指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1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13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
14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主办券商、东莞证 券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天运会计师所 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18 本所律师 指 参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工作的本所经办律师林映玲律师和蔡斌律师
19 报告期 指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1-9 月期间
20 元 指 除特别说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冬驭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广州律书冬驭【2018】第002 号致: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 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此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于2018 年1月18 日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律书冬驭 【2018】 第001 号)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冬驭新材和东莞证券发出 的《反馈意见》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经核查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继续有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冬驭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