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6-27

1 《TRIPS 协定》第51 条注释

14 规定了本研究使用的 冒牌货物 和 盗版货物 术语的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 (a)'

冒牌货物'

指包括包装在内的任何如下货物:未经许可而载有的商标与此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其基 本特征不能与此种商标相区分,并因此在进口国法律下侵犯了所涉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

(b)'

盗版货物'

指任何如下 货物: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未经在生产国获得权利持有人充分授权的人同意而制造的复制品,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一 物品制成的货物,如此种复制在进口国法律下构成对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2 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16 年),《冒牌货物和盗版货物贸易:经济影响摸底调查》,可 查阅:http://dx.doi.org/10.1787/9789264252653-en.

3 在审查报道销毁冒牌药品的新闻时,观测到至少

15 次焚烧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图片显示,焚烧对象包含了 包括塑料容器(会导致释放有毒烟雾和残留物)在内的全部包装. WIPO/ACE/12/3 Rev. 第3页

二、知识产权视角――与以无害环境方式储存、销毁和处置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4 和国家知识产权条例规定主管当局销毁或处 置缉获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但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海关程序中如何行使协定方面,各国之间显然 缺乏协调. 10. 关于裁定由谁来支付储存和销毁费用以及可用的程序时长,各种补救方法和各国之间存在 差异. 11. 产权组织发展议程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使改进以无害环境方式销毁知识产权侵权商 品的行动合理化和正当化.然而,如果要改进这些重要方面和实现积极变革,司法机构、执法机构、 环境机构或权利持有人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必须赞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认识到它们的作用.

三、环境视角――与以无害环境方式储存、销毁和处置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有关的法律框架 12. 有一些多边环境协定与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处置有关,这取决于商品性质(例如危险物质

5 、有毒 物质、臭氧消耗物质或汞)以及其在被恰当销毁前是否需要越境运输.其中最相关的协定可能是《控 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6 ,其中规定缔约方有义务确保通过环境无害管理(ESM) 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13. 总的来说,四项环境原则被广泛确认为对有效和受控的废物管理至关重要

7 : - 谁污染谁负责原则 意味着所有废物生产者对以安全和无害环境方式处置其生产的废物 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该原则也力求将责任分配给造成危害的一方. - 根据 预防原则 ,当存在对环境构成严重或不可逆损害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必然 性不应被用于推迟采用成本效益措施预防环境退化的理由. - 注意义务原则 规定任何组织或管理危险物质或废物或相关设备的人对悉心使用负有道 德责任. - 接近原则 建议尽可能在接近其来源的场所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与 运输有关的风险.同样,应鼓励每个社区在其领地范围内回收或处置其生产的废物,除非 这样做是不安全的. 14. 根据《巴塞尔公约》,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指南,例如,与计算机设备行 动伙伴关系(PACE)和移动电话伙伴关系倡议(MPPI)合作,制定了关于环境无害管理以及信息和通 信技术(ICT)设备回收利用的指南. 15. 现有国家环境政策和地方框架的效力是实现环境无害管理和恰当销毁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关键 驱动力.如果发展完善,废物管理会得到更有效的管制.然而,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或其他经济需求 优先于环境保护,安全销毁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将是更具挑战性的任务,会导致采用不可接受的处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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