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6-30

第八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五条 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校医院 具体负责实施,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 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体检项目及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严格按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 划进行录取, 各类计划不得相互挪用, 不得突破. 专项计划不得挪用. 未完成的各类计划指标,须第一时间退回研招办. 第三十七条 凡在当年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导师,均有招生资格. 每位导师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4 名,其中学术型不超过

3 名. 新聘导师首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时, 招生人数不超过

2 名. 各学院 (部、 中心)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限定范围内对导师的年度招生人数做出 规定.所有导师包括获得专项计划(含奖励计划)的招收人数不得突 破以上限额.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充分考虑导师梯队建设,扶 持年青导师的成长与发展,尽量保证有课题、项目的年青导师招到学 生,招生名额紧缺的单位,也可按周期对年青导师招生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学术型、专业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应分别进行,按 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并经学院(部、中心)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确 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与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条 复试录取工作应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复试中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残疾考生参加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年度已经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在本次录取中只确 定导师及奖助金等级,其他信息均不得做更改;

保返生不占本年度招 生计划,直接进入学籍在校库. 第四十二条 所有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前必须确定导师. 被录取研究生、导师均须在录取登记表上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须进行书面委托.各类协议书、调档函由研究 生院统一制定,学院(部、中心)发放. 第四十三条 录取为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须签订协同培养协议书;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 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的硕士 研究生,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有博士点的学科,录取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硕 博贯通进行培养,具体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贯通式培 养实施办法》 (西交研〔2017〕93 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录取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通过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完成 录取工作,研招办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格式打印纸质版返学院(部、 中心)核查,并经学院(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部、 中心)公章后报送研招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招生学院(部、中心)应严格按照当年录取工作 进程所规定的时间提交录取考生名单、各类培养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中心)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本着信息 准确、程序规范、发布及时的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应提前在本 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参加复试 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 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 绩等信息) ,公示时间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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