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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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12 月9日,法院发出命令,设定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尼加拉 瓜与哥伦比亚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初步书状提交的期 限(见下文第 166-17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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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12 月13 日,法院发出命令,就尼加拉瓜
2013 年10 月11 日在哥斯达 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一案中提交的要求指明 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了裁决. 该案已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 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合并审理(见下文第 145-15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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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月28 日, 法院发出命令, 设定收缴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数据的问题(东 帝汶诉澳大利亚)一案中提交初步书状的期限(见下文第 184-19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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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2月3日, 法院发出命令, 设定加勒比海主权权利和海洋空间受侵犯 的指控(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中提交初步书状的期限(见下文第 175-183 段);
A/69/4 6/55 14-58638 (C) ?
2014 年2月3日, 法院还发出命令, 授权在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 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一案中尼加拉瓜提交答辩状,哥斯达黎加提交复 辩状.该案已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 瓜)一案合并审理(见下文第 145-15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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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3月3日,法院发出命令,就东帝汶
2013 年12 月17 日在收缴和扣 押某些文件和数据的问题(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一案中提出的要求指明临时措 施的请求作出了裁决(见下文第 184-19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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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4月1日,法院发出命令,设定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哥斯达 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中提交初步书状的期限(见下文第 197-20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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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6月16 日,法院发出命令,决定在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的 谈判义务(马绍尔群岛诉印度)一案中书状应首先谈论法院管辖权问题,并设 定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见下文第 209-21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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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6月16 日,法院发出命令,设定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的谈 判义务(马绍尔群岛诉联合王国)一案中提交初步书状是期限(见下文第 219-2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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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7月10 日,法院院长发出命令,决定在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 军的谈判义务(马绍尔群岛诉巴基斯坦)一案中书状应首先谈论法院管辖权和 请求书可受理性问题, 并设定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见下文第 214-21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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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7月15 日,法院院长发出命令,设定玻利维亚多民族国针对智利在 出入太平洋的协谈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一案中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书面陈 述其意见和提交文件的期限(见下文第 156-165 段). 3. 在同一期间,国际法院就下列四个案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举行了公开听讯: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关于哥斯达 黎加提交的要求指明新的临时措施的请求的听讯(见下文第 117-129 段);
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关于尼加拉瓜 提交的要求指明新的临时措施的请求的听讯(见下文第 145-155 段);
收缴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数据的问题(东帝汶诉澳大利亚),关于东帝汶提出的 要求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的听讯(见下文第 184-196 段);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见下文第 80-91 段). 4. 在2013-2014 司法年度,法院审理了七个新的诉讼案件,顺序如下: A/69/4 14-58638 (C) 7/55 尼加拉瓜海岸